
通過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的《海南省紅樹林保護管理規定》提出,因國家或者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確需占用或者征收紅樹林地的,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按照審批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本省有關海域使用、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法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等費用。
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和保護林帶內修建的旅游設施,不得影響紅樹林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旅游設施及船只應當達到規定的安全和環保標準。凡因科研、醫藥等需要采摘、移植、砍伐紅樹林的,應當按照審批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采摘、移植、砍伐的,必須在指定的種類、數量、時間、地點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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