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女士在網上訂“快樂飛”往返機票,剛支付完畢就發現訂錯時間,遂要求更改,卻被告知只能重新購票。為此,她將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回原回程機票款630元。朝陽法院昨日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劉女士說,今年3月14日,她在被告網站訂購了4月13日和15日從北京到南寧的“快樂飛”往返機票。支付完畢約一分鐘時,她便發現時間有誤,應訂14日去16日返回,于是趕緊致電被告公司客服要求更正時間,但對方卻表示不能變更,只能重新購票,原回程機票票款630元也不退。
劉女士認為,被告規定的格式條款中“快樂飛”機票因時間變更而作廢,全部票款作為違約金不予以退回,顯然屬于違約責任過重,明顯加重消費者一方的違約責任,應為無效條款。她在最短時間內進行告知要求變更時間,對于被告來說不存在損失。
南航代理人稱,在訂票時,公司網站通過特殊的醒目提示,已告知劉女士該特價機票的使用條件:不得變更、退票、簽轉。“快樂飛”機票是特價機票,原告以低廉價格享受服務,對該機票不得退票變更簽轉是對等的。因劉女士堅持退原回程票,公司返回其兩稅費140元。南航認為,本案中所有的法律行為均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受到保護,原告要求返還票款的請求無任何依據。
“我幾次訂南航機票都沒有看到醒目提示。另外,我在其他的航空公司也有過三折機票改簽的情況。”劉女士認為,特價機票不是退票就影響其盈利,即使南航作出了提示,但該條款建立在不公正的基礎上,應是無效條款。
對此,南航表示,有些旅客先訂了票,起飛前要求退票,這種情況下造成損失是訂立合同機會的損失,公司是綜合全部情況訂立的這個條款。票價非常低與這種使用條件是對等的,如果沒有這個限制,對于全價機票的購買者也是不公平的。因雙方不同意調解,法院將擇日進行宣判。(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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