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色情”敲詐勒索游客案改判為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并罰
法制日報記者 吳曉鋒 通訊員 林巧 張海濤
近日,三亞市檢察院支持城郊檢察院抗訴石某某等7人搶劫、敲詐勒索涉旅案獲改判。這是該院今年以來成功支持抗訴獲改判的第二起案件,同時是一起典型的“涉旅”案件。在辦案過程中,緊緊圍繞國際旅游島建設需要,充分發揮打擊、預防、保護、監督的職能作用,為建設國際旅游島創造和諧穩定的法治環境。
2010年3月15日,入住在三亞市某海景酒店的浙江游客馮某等十二人在酒店休閑中心一名女外聯的介紹和游說下,談好以400元看一場色情表演。觀看表演之后,被告人石某某就帶著被告人王某某等五人對被害人馮某等12人進行威脅、恐嚇,以馮某等12人觀看了色情特技表演為由,對其進行敲詐,要求每人要交納1600元的表演費,馮某等人迫于石某某等人的威脅,只好每人交納了1600元的表演費。之后,被告人石某某等人又用同樣的方法對同是浙江來的游客錢某某等9人進行敲詐,最終,馮某等12人以及錢某某等9人共21人相互湊足了33600元交給被告人石某某,石某某還威脅馮某等21人不許報警后才讓馮某等人離開休閑中心。
2010年3月17日16時許,被害人陳某某隨旅游團隊來到三亞旅游,入住在三亞市某海景酒店。當晚21時許,被害人陳某某在該酒店休閑中心一名女外聯的介紹下,到酒店休閑中心做按摩,在按摩過程中,被害人陳某某與按摩技師羅某某發生了性關系,之后陳某某按事先談好的價格把80元人民幣付給羅某某,但被被告人石某某等人攔住,并對其進行毆打(致被害人輕微傷)。被告人石某某等人以陳某某強奸了按摩技師,并且大聲吵鬧把客人嚇跑為由,要求陳某某賠償休閑中心的損失。陳某某迫于石某某等人的毆打及威脅,不得已提出要自己的領導來幫忙解決此事, 無奈之下,被害方等人同意賠償6000元,被告人石某某等人才讓被害人陳某某等人離開。
該案經三亞市城郊檢察院提起公訴后,三亞市城郊法院以石某某等7人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到五年六個月不等。一審判決后,三亞市城郊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定性錯誤,也就是第二起(即2010年3月17日)犯罪事實應認定為搶劫罪,由于一審判決定性錯誤,造成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遂提出抗訴。經該院審查認為,原審被告人石某某等人實施的主要犯罪手段是暴力毆打,其次是威脅,威脅包含了暴力的內容。其行為造成了被害人陳某某被搶6000元錢的犯罪后果,并具有造成陳某某輕微傷的犯罪情節。原審被告人石某某等人的犯罪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構成搶劫罪。城郊法院對于本案的適用法律,定性有誤,量刑畸輕,應以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并罰。因此,該院認為三亞市城郊檢察院的抗訴理由正確,并支持三亞市城郊檢察院的抗訴意見。該案經二審開庭審理,三亞市中級法院采納該院的意見,對該案作出改判,以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并罰,判處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九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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