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報訊(記者吳靜)為了維護道路旅游客運市場秩序,提高道路旅游客運服務質量,保障道路旅游客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旅游客運事業的健康發展。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2012年3月30日表決通過了《海南經濟特區道路旅游客運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客運若干規定》),這一規定將自2012年7月1日起實行。
經營者不得擅自漲價、壓價和亂收費
根據規定,道路旅游客運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旅游客運車輛的車型等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等要素合理制定。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價格規定,使用道路運輸專用票證,不得擅自漲價、壓價和自立項目收費。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有暫停、終止旅游客運業務的,應當提前30日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暫停道路旅游客運業務的,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在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交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旅游客運車應當安裝視頻監控
《客運若干規定》明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道路旅游客運車輛動態監管,提供公共信息服務。道路旅游客運車輛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納入省級道路運輸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服務平臺統一管理。
道路旅游客運車輛應當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并確保正常運行,視頻資料應當保存不少于30日。未安裝或者擅自拆除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視頻監控系統,或者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視頻監控系統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停運整改。
旅行社租用無證車輛將受重罰
根據規定,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擅自暫停、終止旅游客運服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銷其經營許可。
而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向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旅行社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旅游客運服務的,或者旅行社向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車輛營運證的單位或個人租用車輛接待旅游團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擅自轉包經營最高罰10萬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不得允許其他車輛掛靠經營,不得轉包經營,有允許其他車輛掛靠經營或轉包經營的,或轉讓、變相轉讓或者出租、出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等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經營許可。
駕駛人員未經旅游客運經營者統一調派私自提供旅游運輸服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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