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5日召開的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三亞市集體建設用地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嚴禁利用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商品住宅或產權式酒店項目開發。進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依法簽訂合同。
集體建設用地是指經依法批準用于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村鎮建設,以及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農建設或者可依法確認為建設用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
《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產權明晰,完成集體建設用地權屬登記;符合土地利用整體規劃、城鄉規劃;符合產業政策和土地供應政策,嚴格土地用途管理;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平等、公開的原則。
《辦法》規定,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出租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讓、出租、作價入股、聯營等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應取得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土地使用條件完成項目建設,并辦理了房屋登記的建筑物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條件的,經村民會議4/5以上成員或者4/5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占用范圍內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抵押辦理程序按照國有土地房屋抵押辦理程序執行。
禁止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屬集體企業、合作開發的建設主體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的融資抵押或擔保。
《辦法》規定,村鎮建設規劃應當與鎮土地利用整體規劃相銜接,并根據需要優化建設用地在空間上的布局。村鎮建設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對已經劃入中心城區、重點開發區域及旅游區用地的拆遷對象,應統一集中安置,原則上不采取劃撥宅基地的方式安置。安置房的選址及建設方案應取得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以城邊村、城中村改造模式對集體建設用地進行改造整理的,改造總體規劃方案應征得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優先保障村民安置地和村集體經濟發展用地,村民安置地及村集體經濟發展用地占改造范圍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不得小于6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可以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批準文件規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又拒不改正的;土地閑置滿兩年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期限屆滿;因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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