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海口11月26日訊(見習記者杜穎 記者胡續發 通訊員黃順祥)《海南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下稱《條例》)今天上午提交省四屆人大常委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擬修改的《條例》界定了外國船舶以及人員進入本省管轄海域不得有違反沿海邊防治安管理的行為,同時,為了促進我省游郵輪游艇業的發展,放寬對“船員以外人員出海的限制”,規定“持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接受公安邊防機關檢查和管理”即可。
擬修改的《條例》界定外國船舶以及人員進入本省管轄海域不得有下列違反沿海邊防治安管理的行為:非法停船下錨,尋釁滋事;未經查驗準許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非法登臨本省管轄島礁;破壞本省島礁上的生產生活、海防設施;實施侵犯中國國家主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宣傳活動等。
《條例》規定對非法進入海南省管轄海域的外國船舶,可依法采取登臨,檢查,扣押,驅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處置,可收繳作案船舶或者附屬通航設備等工具,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條例》將新增便民規定:申請辦理出海邊防證件、船舶進出港邊防簽證、出航前備案等事項,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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