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海南旅游電子行程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全省統一的旅游電子行程系統。旅游電子行程系統是指建立旅行社、導游以及旅游輔助服務者的數據庫,旅行社在數據庫內選擇旅游輔助服務者,以電子系統為平臺制作旅游電子行程。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旅游電子行程系統對本省旅游市場進行常態化、動態化監管。
旅行社接待旅游團隊應當按照旅游合同,在電子行程系統內錄入旅行社名稱和許可證號碼、導游姓名和導游證號碼、駕駛員姓名和旅游車牌號碼、旅游者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旅游者聯系電話、旅游行程安排等有關內容。
旅行社以約定的接待價格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提供導游服務的,應將電子行程內容通知導游執行;不提供導游服務的,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旅游行程的,旅行社應當在旅游電子行程系統中錄入旅游者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有關內容。
根據規定,導游人員從事導游活動時應當在旅游團隊出發前告知旅游者查詢電子行程的方法,并為游客提供書面旅游電子行程。導游人員應當按照旅游電子行程安排旅游活動。旅行社行程安排因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將變更內容在旅游電子行程系統中注明,說明變更理由,并將變更行程的相關說明材料存檔備查。旅行社單方變更行程或變更行程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旅行社選擇旅游輔助服務者提供服務的,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服務的內容、標準等有關事項,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旅行社及旅游輔助服務者接待旅游團隊未使用電子行程或者使用電子行程不符合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旅游電子行程系統
是指建立旅行社、導游以及旅游輔助服務者的數據庫,旅行社在數據庫內選擇旅游輔助服務者,以電子系統為平臺制作旅游電子行程。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旅游電子行程系統對本省旅游市場進行常態化、動態化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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