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海口1月18日訊(記者單憬崗)“森林旅游景區已報批的房地產項目會不會被批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范圍過大影響森林旅游開發怎么辦?”今天舉行的《海南經濟特區森林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培訓班氣氛十分熱烈,面對學員們一個接一個的實際操作問題,相關專家有條不紊地予以了權威解答。
“《規定》2月1日正式實施后,有關部門將據此否決已報批的商品房項目。”省人大法工委規章備案處負責人明確地說,《規定》第十九條規定,開發森林旅游資源不得違反規劃進行房地產項目建設,在森林旅游景區景點內不得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響自然景觀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她強調說:“森林旅游景區不得建商品房,如果已建的必須要拆除。”
聽到這里,一家酒店的開發商代表擔心地問道:“酒店屬不屬于房地產、還能建不?”對此,她回答道,酒店屬經營性房地產,只要符合相關規劃,是可以建的。
來自霸王嶺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一位學員提了一個“棘手”的問題:現在政府在該林區劃出來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地面積比較大,而森林旅游開發需要足夠的水源,兩者之間的矛盾該如何解決?
對此,省國土環資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根據國家《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規定》據此將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列為禁止開發森林旅游的區域,而二級保護區可開展森林旅游活動,但應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范圍是按照國家的法規來的。這使森林旅游生產經營受限,目前還沒有很好的辦法。”該負責人坦承,這個問題可能要在將來出臺的“生態補償條例”中加以解決。
“開發森林旅游首先要考慮可持續發展,因此《規定》把保護內容放在第一位。”省人大法工委規章備案處負責人表示,《規定》從八個方面對森林旅游資源的保護進行了規范,明確了禁止開發和限制開發的區域、森林旅游資源開發的環保要求和防火要求、明確了實行游客流量控制制度,并強調了旅游者的義務。
“考慮到森林旅游資源極易遭到破壞,因此《規定》設置了較一般規定重得多的懲罰條例。”她舉例說,擅自開發森林旅游項目的和損害森林資源及其環境的最高均可處100萬元的罰款,“罰款不是目的,主要是起到威懾和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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