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法》對旅游服務合同、合同糾紛處理進行了明確的界定,更多地運用現有的法律制度和市場機制來解決旅游監管遇到的難題,是貫徹《旅游法》的亮點,也是符合旅游業發展實際的。游客與旅行社簽訂旅游服務合同,合同中包含的內容,就與價格有了必然的聯系,與游客對旅游行程最終的評價有了必然的聯系,合同就成為判斷旅游服務質量優劣、處理旅游投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和憑證,旅游監管部門應當突出抓好這方面的監管。
國家旅游局表示,下一步工作重點是要樹立合同意識,強化合同檢查措施,以合同監管為突破口來解決旅游監管的難題。旅游中的糾紛依據民事合同進行調解,按照民事法律規定予以解決,就可以把現有的法律體系資源調動起來,有效彌補旅游監管力量的不足,所以合同是很重要的抓手。
正確處理服務企業與依法監管的關系,是旅游監管系統經常面臨的一個問題。一方面,政府要不斷強化服務意識,努力為企業發展提供政策服務和行政服務,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另一方面,要為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汪洋副總理在宣傳貫徹《旅游法》電視電話會議上指出,治亂必用重典,《旅游法》就是可用的重典。要勇于承認旅游市場還存在很多問題,很多頑疾多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旅游法》就導游管理、服務和權益保障做出了很多制度性規定,包括通過旅行社和行業協會注冊領取導游證以加強導游權益保護,明確規定旅行社必須向所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不得要求導游墊付乃至支付游客接待費用等。同時,《旅游法》還將實踐證明是科學有效的制度予以固化,包括資格考試、旅行社委派、持證上崗、禁止索要小費等。此外,《旅游法》對導游、領隊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厲的罰則。這些都是法律對導游管理和權益保障所給予的強化和創新。
用好這些法律武器,需要政府、行業、企業和從業人員各負其責、共同努力,特別是承擔導游人員注冊和管理、保障、服務的旅游行業組織必須盡快改革建設到位。同時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各類旅游行業組織都要積極探索運用信息化、網絡化手段來管理、服務導游人員。一些地區、城市實行導游培訓、考試計算機化和網絡化,并以此為基礎和手段實現導游考試、培訓的經常化,極大方便了導游人員,值得學習推廣。
要解決導游服務和管理面臨的問題,也要抓住合同這個關鍵環節。根據《旅游法》的規定,無論是長期固定的導游、還是臨時聘用的導游,旅行社都要與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所有團隊旅游都是由旅行社組織的,旅游服務派遣單也是由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服務質量的優劣由旅行社決定,出了問題只能找旅行社。因此,可以通過合同的手段把導游服務和管理這項工作抓起來,強化旅行社的責任意識。 (呂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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