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學習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下稱《旅游法》)的專題講座,以及各類培訓在三亞市舉行了一場又一場。8月26日一天就有兩場,上午由《旅游法》起草小組成員、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戚東祥副巡視員為三亞市副處級以上干部作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專題報告,下午是國家旅游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磊為三亞各旅游企業深度講解《旅游法》在實施過程中的細則。
戚東祥說,旅游正在走進大眾百姓的日常生活,旅游服務的品質直接關系到大眾百姓的生活質量和切身利益。在市場經濟時代,旅游的定義已經從人的日常行為的概念上升為經濟上的消費概念,形成了涉及“吃住行游購娛”十幾個行業和部門的綜合性產業。市場經濟是規則經濟,強制性的行為規則通過法律予以規定。由于旅游業具有人身服務、異地服務等特殊性,旅游立法是旅游進入規范發展階段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選擇。目前旅游發達國家已基本完成旅游立法,法國、意大利等國已經形成或者是正在編纂旅游法典。
關于《旅游法》的特點戚東祥表示:第一,它采取了綜合立法模式,既是促進法,也是行業管理法,也是民商法。當前旅游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如旅游促進措施的內容和整合問題,旅游資源低水平盲目開發問題,涉旅各部門工作協調問題,基層隨意圈地設景區收費問題,公共資源的門票價格規范問題,“零負團費”這種回扣經營模式的治理問題,在旅游法中都有相應的規定。第二個,它突出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專設了旅游者這一章,明確旅游者權利義務,這在世界旅游立法中也是一大亮點。第三,按照市場經濟和法治的理念規范旅游市場秩序。過去實踐表明,虛化當事人的維權努力,主要依靠行政執法糾正微觀經濟活動中的市場失范問題,效果不好,也不符合市場經濟和法治的基本理念,起草旅游法時除了必要的行政監管措施外,盡力強化旅游者的維權機制和維權效果,通過釋放旅游者的力量解決市場失范問題。旅游法這三個特點保證了立法內容的完整性,具體規定具有較好的可操作性。同時為今后法律規范的進一步完善搭建了完整的平臺,并確立了比較正確的著力方向。
國家旅游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磊就《旅游法》制定中的一些背景資料和《旅游法》綜合立法全面規范、旅游者權益保護、規范誠信經營、旅游經營者的權利保護、加強公共服務、提供分層級負責等與旅游相關的各個方面進行了闡述。李磊表示,《旅游法》的頒布,不僅將旅游業提升到法律層次,完善旅游法律制度,也將對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的責任、權利、利益的劃分更加清晰。《旅游法》兼顧團隊與散客,多部門監督、合同責任明確、行業自律并重;有效平衡利益關系,包括責任減免、費用分擔和旅游者的義務等。”
李磊并舉例:《旅游法》第35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收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不得制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也就是說:“這些都對旅游企業經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規范旅游市場意義重大。各級旅游部門和旅游企業、旅游從業人員要通過學習,把旅游經營和服務回歸到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和誠信守法經營上來,主動彌補經營缺陷,堵塞漏洞。”
盡管多為專家學者的講座、培訓都很精彩,然而,很多現場學習的旅游企業老總對《旅游法》實施后的旅游市場持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中國國旅三亞分社總經理袁勝軍認為,此次《旅游法》對中國旅游業多年存在的頑疾“零負團費”采取的是一種“零容忍”的態度,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得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游法》嚴格執行后,大部分旅游線路的報價上漲,正好讓旅游產品回歸其真正的價值范圍。
但是目前《旅游法》尚缺乏實施細則,旅行社對新法的執行力度、違規成本等方面都不確定,這也讓三亞的很多旅行社普遍感覺心里沒底。“十一國慶”即將到來,而三亞各家旅行社的出游產品,推出時間也變得不確定,所以旅游企業都在“一邊學習《旅游法》、一邊根據自身實際推出新的適應市場的新產品,決不敢貿然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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