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法》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法條對于旅行社安排購物項目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禁止性規定,由于直指旅游業畸形發展的毒瘤“零負團費”,可謂是業界關注的焦點。然而業界對這項禁止性規定存在誤讀,那么實際上《旅游法》對于購物項目、另付費項目究竟是如何規定的?海南地區的旅行社又做了哪些準備來適應這些規定?記者對海南地區部分旅行社進行了解。
《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解讀:游客跟團游依然可以購物
據媒體報道,9月10日,國家旅游局與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消費者協會等單位召開貫徹實施《旅游法》有關問題咨詢會。國家旅游局綜合協調司司長劉小軍指出:“現在社會上特別是業界對《旅游法》關于旅行社安排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禁止性規定有一些模糊認識。有的認為不可以安排,有的認為可以安排,個別的甚至認為《旅游法》禁止旅游者購物。這是一種誤讀。”
國家旅游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磊解讀,在治理“零負團費”問題上,《旅游法》重點規范的是旅行社通過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而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并非禁止旅游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
李磊同時強調,旅行社如安排具體購物場所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必須符合幾個要求:“第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騙旅游者,也不得通過安排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第二,必須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是應旅游者要求,否則,旅行社、導游或領隊均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詐騙旅游者,不得通過安排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第三,旅行社必須充分滿足旅游者的知情權,就具體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情況,包括具體的名稱、地點、時長、購物場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費項目的主要內容,以及相關價格等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準確、詳細的說明。”
法律界人士建議:另簽協議進行購物、自付費項目
那在旅游過程中,具體該如何操作?云南永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昌海給出建議,在行程表中不再約定購物和自費項目的安排,也不列舉推薦清單,但在行程安排中明確約定自由活動時間,留作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之用。
確需做購物安排的團隊,另紙列出購物和自費項目清單(不做為旅游合同的附件),供旅游者報名時或者導游在現場與旅游者另行協商簽訂購物和自付費項目之用。
旅行社一般分為組團社和地接社,海南本地的旅行社一般是地接社。在實際操作中,外地的旅行社作為組團社,在當地召集游客組成旅游團,把游客“賣”給旅游目的地的地接社。“還有法律界人士建議,讓游客到了目的地跟地接社簽訂購物、自付費項目的協議。說實話我也不知道這樣做合不合法。”旅游業界人士海南海之緣國際旅行社蔣云霞說。
海南業界力推“三無產品” 旅游產品普遍漲價
“針對《旅游法》對于購物、自付費項目的禁止性規定,專家給出很多所謂的指導意見,因為不知道是否合法,所以我們至少半年內都不會這么操作。”蔣云霞說。
取而代之的是,旅行社紛紛打出“一價全包”的“三無牌”,力推“三無產品”。例如,海南海世界的“三無”指的是“無加點、無自費、無指定購物”;海南海之緣國際旅行社的“三無”指的是“無小費、無自費、無指定購物”。
實際上,在“吃、住、行、游、購、娛”旅游六要素中,“購”是重要環節,有些游客甚至會提出要購物,部分游客的需求顯然會與旅行社目前打出的“三無牌”相沖突。
“那也沒辦法,目前我們打算規規矩矩去做。不同于單位團,散客團的意見很難統一,只要有一位游客不想去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我們主動安排的話,都有可能導致間接性的投訴。現在管得嚴,我們不會冒這個險,寧愿把團費升高,漲價,成了旅行社齊刷刷的應對之舉。”海南海之緣國際旅行社蔣云霞說。
此前記者對海南地區十余家旅行社國際、國內、島內游的價格調查后發現,國內游普遍漲600-1000元,漲幅在15%-40%;出境游普遍漲1500-5500元,價格普遍翻番;海南游(常規團)普遍漲500-1000元,價格平均漲幅也接近翻番。
“漲價”實際上是價格的“回歸”,把過去可能存在消費陷阱的隱性消費變成明碼標價寫在合同里,旅游者的總支出并沒有明顯上漲。業界普遍這么認為。
“不僅僅是‘砍去’了購物、自付費項目,我們還提高了餐標,提高了入住酒店的星級,把小的景點去掉,讓游客的旅程更舒適,更休閑,更享受。”海南海世界旅行社王守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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