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土地一級開發管理出新規 開發項目禁占風景名勝區
南國都市報5月28日訊(記者孫學新)土地一級開發必須符合“多規合一”的全省總體規劃;項目選址不得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項目開發將有標準,達不到約定投入要求可收回土地……這些,都是省政府近日發布的《關于嚴格規范土地一級開發管理的通知》中的關注熱點。
土地一級開發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不得以項目出讓的方式代替土地使用權出讓;堅持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率。
“多規合一”形成的全省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土地一級開發必須符合全省總體規劃。通知強調,項目區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項目選址不得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點生態公益林等法律法規禁止開發建設的區域。
通知明確,嚴禁以小城鎮建設、新農村建設以及其他重點項目建設為名,通過編制相關開發規劃,變相批準和實施土地一級開發。要建立動態地價指數調控機制,完善土地價格形成機制,探索實行土地彈性出讓年期制,激勵節約集約用地。
同時,我省將制定項目用地標準,并在土地使用合同中明確土地用途、容積率、投資強度、投入產出等控制性要求,約定土地受讓人達不到投資強度、投入產出等要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并建立土地退出機制,對達不到約定投入要求或建設要求的,可依法或者依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通知指出,土地一級開發造成土地資源低效利用的,要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超過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開工時間一年以上未開工、且未開工建設用地總面積已經超過近五年年均供地量的市縣,除基礎設施、重點工程和民生、公益性項目用地外,暫停其新增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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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嚴格規范土地一級開發
未經省政府批準不得實施土地一級開發
海南日報海口5月28日訊(記者侯小健通訊員尹建軍)為規范我省土地一級開發,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省政府近日下發關于嚴格規范土地一級開發管理的通知,明確土地一級開發堅持政府主導,未經省政府批準,不得實施土地一級開發。
省政府明確要求,土地一級開發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由政府組織對一級開發區域內的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收儲、統一整理和統一供應;堅持市場運作,通過公開的市場運作方式選取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土地整理、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不得以項目出讓的方式代替土地使用權出讓;堅持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省政府對規范土地一級開發審批管理也作出明確規定,土地一級開發方案須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未經省政府批準,不得實施土地一級開發,不得通過化整為零、拆分土地或者項目的方式規避土地一級開發審批。禁止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取海域使用權、實施填海造地而不進行開發利用變相囤積、圈占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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