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項原則規(guī)范權力下放
197項下放權力中,經濟管理事權占了八成以上
本報海口10月15日訊(記者譚麗琳)“這不是一場不痛不癢的改革”。參與草擬“省直管市縣”改革方案的省委副秘書長劉登山告訴記者,2008年下放的197項權力凸顯著省委、省政府的放權決心,涉及經濟管理的事權有166項,占了總數的八成以上,放權力度之大是海南建省以來所未有的。
從無權動用一寸土地到有權審批3.5公頃土地;從上一個像樣的項目就要上報省里,到可以直接審批投資一億元以下的項目,隨著197項權力下放,我省各市縣獲得了與發(fā)展責任相匹配的權力,縣域經濟被注入了強勁活力。
“責權統一、重心下移、能放則放、依法合規(guī)、分步實施”,這是省委五屆三次全會上通過的《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直管市縣管理體制的意見》對這場改革的明確要求。
據劉登山介紹,在制定具體放權方案時,這20字原則被細化成了八大原則:一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權,應明確由市縣行使;二是由設區(qū)的市(地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權,要下放給市縣;三是由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權,如果沒有明確規(guī)定,且市縣能夠辦理的,要下放給市縣;四是國家部委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由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權,需要下放的原則上要下放給市縣;五是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可以授權或者委托設區(qū)的市(地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實施的行政管理權,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市縣行使;六是省地方性法規(guī)、省政府規(guī)章規(guī)定由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權,需要下放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對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修改后,下放給市縣;七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由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權,需要下放的,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大常委會通過行使特別立法授權,下放相關管理權;八是對經過清理已經下放到市、縣及其所屬部門的各項行政管理權,省政府所屬部門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上收。
劉登山告訴記者,197項權力就是根據這八大原則梳理評估而成,所放權力從整體上看不僅是各市縣經濟社會發(fā)展之需,同時也和各市縣政府的執(zhí)政能力和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十分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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