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話訂購機票,事后卻發現電子機票被退掉,張先生將航空公司和代理銷售機票的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一中院二審判決了這起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航空公司被判承擔張先生的機票損失費。
去年春節前,張先生撥打機票訂購電話,預定了2月5日由上海至哈爾濱、當月12日由哈爾濱至上海的往返航班機票1張。幾天后,張先生收到送票人送來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張先生立即進入航空公司網站確認,并支付了機票款2760元和送票服務費90元。但之后張先生在網上查驗機票時發現機票被退。
張先生立即到公安機關報案,但此時不僅送票人不知去向,連訂票電話也已停機。張先生發現實際出票單位為上海銀路公司,便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和上海銀路公司連帶賠償機票款損失2850元。一審法院判決航空公司賠償張先生的機票損失款2760元。航空公司不服判決,上訴到一中院。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機票代理商在未盡充分審查義務的情況下,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際,造成張先生的損失,其過錯是顯而易見的。但本案中,作為運輸合同的相對方是航空公司,所以張先生要求航空公司賠償機票款損失并無不當,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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