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網天津11月10日專電(記者周潤健)被欺騙、脅迫購物、被變相索要小費、旅游線路被擅自變更,很多消費者在隨團旅游時經常會碰到這些情形。為保證游客的利益,《天津市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試行)》日前出臺,該標準規定,導游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旅行社最高可被罰50萬。
該標準規定,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一旦情況屬實,對旅行社,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的,對旅行社處以30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此外,該標準還對導游人員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導游人員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對于旅游行業轉包游客拼團等違法行為,做出了明晰的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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