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陽旅游管理規定(草案)》基本制定完成 保護游客權益內容幾乎占整個規定的1/2
華商晨報訊(記者 林浩)今后,景區、景點強行出售聯票將面臨最高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及5倍罰款的處罰。
1月19日,記者從旅游主管部門了解到,《沈陽旅游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基本制定完成,其中保護游客合法權益的內容幾乎占整個規定內容的1/2。
團隊游:明碼標價, 不得含糊其辭
在團隊游的游客權益保護方面,草案規定,游客有"要求旅游經營者按書面合同、雙方其他方式的約定或管理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等6項權利。
旅游經營者對旅游活動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必須事先向游客說明或警示,警語或標志要清晰、醒目。
簽有旅游合同的應寫入附加內容,并須公開服務項目、內容和收費標準,明碼標價,不得含糊其辭,低價誤導旅游者,價外收費。
游客有特殊需求的,可以與旅行社特別約定,并作為附加內容寫入旅游合同。
相關負責人表示,一旦旅行社不能出團、要將已簽訂合同的游客轉給其他旅行社時,草案規定必須提前征得游客同意,或在簽訂合同時作出書面約定,一旦游客不同意轉團,旅行社要返還旅游者預付的旅游費用,擅自轉團的,轉讓的旅行社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因不可抗力減少服務項目或降低服務標準的,應扣除已支付給旅游目的地的定金,尚未發生的其余服務費用要返還給游客。
提醒:對于旅游過程中出現的旅游經營者操作失誤,造成實際影響和損失的,游客應該用投訴、訴訟等方式解決,若滯留不歸造成損失,擴大的損失由游客自行負擔。
自助游:組團成員應簽合同明權責
針對自助游,草案也提出了明確的規定及建議。游客自行組織的各類自助旅游,建議事先由全部成員簽署自助旅游合同,包括基本行程、食宿標準、費用分攤、內部分工、成員責任、安全預案等,必要時應要求成員提供體檢報告等,確保人身和旅游安全。
草案規定,各類社會單位不得以各種名義經營、組織本單位以外人員的旅游活動,必須委托本市旅行社、特許旅游線路經營者辦理;網絡旅游經營者直接經營旅游業務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證。
提醒:前往有一定危險性地區的自助旅游者,可將主要組織人的聯系方式告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安全工作的單位,約定定期聯系方式和時間,以及安全救助預案等。
門票管理:禁止強售聯票、套票
結合國家旅游管理條例的有關內容,沈陽市也將景區門票管理寫進管理規定。
草案要求,景區、景點內有多處景觀或游覽項目的,可以分別設置單一門票或價格低于單一門票價格總和的聯票、套票,一并向游客公示,由其自主選擇,禁止強行出售聯票、套票和附屬品。
另外,如果景區、景點票價確定或調整,按照國家和沈陽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并自批準調整之日起,對旅行社等旅游組織單位延期3個月執行新價格,但另有協議或自行商定的除外。
強行出售聯票,景區將面臨最高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及5倍罰款的處罰。擅自對團體票漲價,將要求景區景點退還加收費用。
(華商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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