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杜雯)在游樂設施上玩耍時摔傷致殘,游客起訴游樂場所的開發(fā)公司,索要賠償。昨日記者獲悉,日前,成都市中院認定被告公司承擔主責,賠償傷者3萬余元。
2008年的一天,王軍(化名)到成都一個游樂場所玩耍,在玩一游樂設施時,因機器轉動而騰空落下受傷,工作人員在其他游客提醒下才停止了機器的運行。事故發(fā)生后,王軍被送往醫(yī)院救治,經鑒定,他為9級傷殘。此后,王軍將游樂場所的開發(fā)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賠償。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在此項目設施玩耍時,并無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注意事項的講解,也無巡視人員查看。被告公司沒有充分詳盡告知游客游玩方式及可能發(fā)生的危險,且在原告受傷后也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并停止運行設備,應承擔主要責任。
(本文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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