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荊楚網消息(湖北日報)劉凱玲
媒體報道:近日,武漢市民袁女士和老伴在當地一家旅行社預訂云南游時,被工作人員告知年齡超55歲的要另加300元“購買能力費”。業內人士透露,老年人大都不在購物點購物,導游和司機拿不到回扣,因此出現這樣的潛規則。
事實上,不僅是云南游,其他旅游線路也有類似的潛規則。有些旅行社不僅對老年游客額外收取所謂“購買能力費”,還針對教師、律師等理性消費群體,量身定做了較高的旅游團費。而且不少游客發現,他們被加收團費后,仍可能在旅游中被強行帶進某些店里購物。筆者就曾遇到過這種情況。
旅行社對購物欲望和能力不強的游客,選擇性收取“購買能力費”等,表面上看起來能夠自圓其說,而實際上卻不符合市場游戲規則。市場游戲規則體現在價格與服務上,應是公正平等的。就旅游而言,不管游客是什么職業、什么年齡,參加同一個旅游團隊獲得同樣的服務,就理應享受同樣的價格。我國《價格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不得有實行價格歧視的不正當行為。旅行社因人而異多收老年游客的“購買能力費”,這是不正當、不公平的價格行為。
旅行社或許會說,我們定的基礎團費是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如果不靠帶人購物和從購物點獲得一些回扣,或不對購物欲望和能力不強的游客收取“購買能力費”等,那我們到哪里去賺錢呢?的確,這是一個矛盾。不過,解決這個矛盾,一是要靠合理地確定基礎團費,讓團費包括進旅游成本和旅行社各個環節應賺的適度利潤在內;二是帶游客進店購物等,應遵循透明和游客自愿的原則,而不能采取上述那一類不正當的辦法。我國從去年5月開始實施的新《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并應將購物及自費項目在合同中予以明示。按照此類規定,旅行社靠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來吸引游客,然后又去加收老年人等特定群體的團費,是撞了新《旅行社條例》的紅燈的。
或曰,讓團費包括進旅游成本和旅行社各個環節應賺的適度利潤在內,那團費就勢必會提升,而這樣就難以招徠旅游者了。這當然也是一個問題。但這個問題只有按《旅行社條例》行事來解決。實際上,團費報價只要是透明的,只要是定在合理的市場水平上,并且讓游客能享受到與價格相適應的旅游服務,游客是能夠理解和接受的。而且,這也有利于打破一些潛規則,有利于旅行社合法有序競爭,從而使旅游市場得到更加健康的發展。
(本文來源:荊楚網-湖北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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