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代表團建議制定《自然保護區法》
本報北京3月9日電(特派記者黃晶譚麗琳陳成智)自1956年我國第一個自然保護區建立以來,截至2008年底,全國共建立起自然保護區2531個(不含港澳臺地區),與自然保護區面積的飛速增長形成對比,我國自然保護區立法相對滯后,海南代表團向全國人大提出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法》的議案。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涉及自然保護區的能源、資源、交通、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日益增多。一些地方和部門未經嚴格科學論證,沒有履行必要審批手續,在保護區甚至核心區內進行開發,毀林占地、建設各類建筑物以及公路、索道等,甚至使一些“保護區”變成了“開發區”,嚴重削弱了保護區的功能,明顯降低了保護區的價值,對保護區生態系統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
該議案指出,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普遍存在體制不順、管理不規范的問題。單一的管理模式,未盡完善的分類管理制度,不加區別地禁止開發利用,導致一些本來可以開發利用的區域和資源不能得到合理利用,如草原、濕地自然保護區等;一些需要嚴格保護的區域和資源沒有得到有效保護。這種“一刀切”的保護管理模式機械地把保護與資源開發活動完全割裂開來,沒有為解決開發與保護的矛盾提供多樣化方法,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了一定限制作用。
據了解,現行的《自然保護區條例》制訂于1990年代初期,一些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重要問題,如土地權屬、管理模式、生態補償等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不能適應新的管理理念和實際需要。
海南省陸地自然保護區面積占全省陸地面積約8.21%,《海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于1991年9月通過,是一部早于國家《自然保護區條例》的關于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該議案指出,根據海南自然保護區數量多、面積大的實際情況,支持海南在自然保護區分類管理等方面先行試點,促進自然保護區保護與適度合理利用相互協調,切實在國際旅游島的開發建設中做到“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
據介紹,該議案內容涉及設立自然保護區發展專項資金,建議將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運行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實行預算管理,增強自然保護區的管護保障能力等條款。
該議案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把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規劃的控制下,依據不同的管理目標對自然保護區進行分類,制定不同管理標準,實行分類管理,促進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的有效利用和保護。
例如,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我國重要的紅樹林種源基地和濕地。在每年冬天鳥類、海洋動物聚集產卵和育雛時,應當嚴格管理,但在其他季節只要人的活動不影響保護目標,就應兼顧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需要,適度進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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