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海口5月7日訊(記者張毅實習生邱雯)7日,南國都市報記者從省旅游委獲悉,根據《旅行社條例》有關規定,省旅游委、省工商局對原有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了修訂,新版《海南省國內旅游合同》、《海南省國內旅游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出臺后,各旅行社在旅游組接團工作中要根據示范文本進一步規范合同的簽訂、執行,各市縣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旅行社旅游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購物和自費是容易在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間產生糾紛的環節,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對此也做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省旅游委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按照《旅行社條例》第28條的規定,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應真實注明該旅游項目所包含的景點門票及住宿、餐飲、交通標準、導游服務等。游客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有權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游消費項目。旅行社不得帶游客到非法的購物點或旅游點購物或游覽。
同時,為遏制“零負團費”等問題,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在旅游費用方面也進行了特別說明。
對于未達到成團人數時該如何處理善后的問題,鑒于能否成團的不可控性,這次修訂首先對不成團的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實際報團人數未達到成團人數標準的,屬于因客觀原因導致的不成團,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同時,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了三種不成團后的處理方式供雙方當事人選擇,包括了:旅行社為游客近期出團或更改旅游線路,費用有增減的,由旅行社退還或由游客補足;解除合同,旅行社一次性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經游客同意,旅行社將甲方轉團的,提供受讓旅行社蓋章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等關于旅游內容和安排的資料以及受讓旅行社的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由甲方簽收確認。旅行社對游客與受讓旅行社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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