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海口11月23日訊(記者林瑩 見習記者袁蘭)導游報考資格門檻或將提高,導游資格考試時間要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示,導游證不得出租、轉讓、出借,在今天的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旅游”成為熱詞。提請大會審議的《海南省導游人員管理規定(草案)》對導游管理、導游違規處罰等規定提出新的內容。
報考資格
大專或旅游中專以上方能報考
國家《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以上學歷的可以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隨著我省旅游業的不斷發展,特別是國際旅游島建設的不斷展開,對導游人員的素質和服務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家規定的導游資格準入門檻過低,已不適應我省旅游業快速發展的需要。因此,《規定(草案)》中提出,要適當提高導游人員的準入門檻,規定具有大專或者旅游專業學校中專以上學歷的方可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
導游資格考試
導游考試時間提前3月公示
《規定(草案)》 對舉辦導游資格考試的時間進行了設定,規定必須將導游資格考試時間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示。進一步增強了導游資格考試的透明度,保障了應試人員的知情權。對申請導游證的條件進行了細化,規定了明確的辦理期限,有利于規范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行為,提升辦事效率。新增了導游證的換發、遺失補辦等條款,填補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空白地帶,使換發、補辦導游證有法可依,有利于促進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依法行政,保障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
導游工資
旅行社要與導游簽約并支付報酬
《規定(草案)》中提出,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旅行社應當依法為所聘導游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省人大財經委在初審意見中表示,草案規定了旅行社與所聘用導游人員之間的勞動關系,但未規定導游服務公司與導游人員的關系,因此建議對導游服務公司與導游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予以規范。
傭金
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給導游
在旅游經營活動中,導游人員的傭金支付的問題常常成為旅游坑客現象的源頭。《規定(草案)》明確提出,對導游人員通過服務為旅游經營者宣傳促銷所獲得的傭金,受益的旅游經營者應當通過銀行結算的方式支付給委派導游人員的旅行社,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給導游人員個人,并及時入賬,不得惡意串通,弄虛作假。
旅游計劃變更
遇到危情導游可變更接待計劃
《規定(草案)》中明確,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變更旅游服務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據了解,《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形,經征得多數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實際上,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形多為突發事件,征得多數旅游者的同意將延誤對旅游者最佳保護的時機。因此,《規定》中將該條調整為“導游人員可以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但應當事后提供緊急情形的證明”。這樣的設定,更加符合實際,更加有利于對旅游者權益的保護。
導游考核
景區景點可自行考核培訓導游
據了解,逐步縮小行政審批權,給經營者以較大的自主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重要立法精神。《規定(草案)》充分貫徹了這一精神,規定旅游景區景點導游人員由旅游景區景點自行考核、培訓。這條規定在全國屬于首創,是景區景點經營自主權的回歸。
導游證管理
出租導游證或最高罰3萬
隨著我省旅游業的不斷發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對導游人員的處罰已明顯過輕,對導游人員起不到應有的懲戒作用。而且近年我省出現了諸如轉讓、出租、出借導游證等新型違規行為,因法規缺乏相應規定,導致類似行為日益泛濫。因此《規定(草案)》提高了對違規導游的處罰力度,同時增加了對轉讓、出租、出借導游證以及“胡編亂導”誤導旅游者消費等新型違規行為的處罰。
依據《規定(草案)》,涂改、轉讓、出租、出借導游證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直至吊銷導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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