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日召開的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海南省旅游景區景點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被提請審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旅游資源
今年11月1日,海南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海南省旅游景區景點管理規定(草案)》,涉及旅游景區景點的概念,旅游景區景點的行業管理部門,旅游景區景點的開發和保護,旅游景區景點安全管理等內容。
本省旅游景區景點分為一般旅游景區景點和重點旅游景區景點。一般旅游景區景點名錄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發布,重點旅游景區景點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編制并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旅游資源。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在旅游景區景點砍伐樹木、采礦;禁止在旅游景區景點內采石、挖砂、取土、葬墳、開荒、挖塘養殖、超標排放污染物等。除工業旅游景區景點外,其他各類旅游景區景點內禁止興辦工礦企業。旅游景區景點不得違反旅游本景區景點規劃擅自修建建筑和設施。
旅游景區景點提供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內容的;含有淫穢、低俗、迷信、賭博內容的;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等游覽項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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