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旅行社管理規定(草案)》提出,旅游者被旅行社安排購物買到假冒偽劣商品
旅行社有義務幫游客退假貨
本報海口1月12日訊(記者 林瑩)旅游者被旅行社安排購物,當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時退還、索賠無門的現象較多,應當規定相關的處理措施。因此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海南省旅行社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中增加規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或者約定的購物場所購買假冒偽劣商品要求退換的,旅行社有義務協助旅游者退換;給旅游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鼓勵境內外投資者
在我省投資設立旅行社
提交省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再次審議的草案,增加的內容中呈現一大亮點: “鼓勵境內外投資者在本經濟特區投資設立旅行社,支持境內外大型旅行社在本經濟特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這將意味著我省旅行社向集團化、國際化、專業化方向發展有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旅行社服務網點
不得聘用導游
關于旅行社設立分社和服務網點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旅行社設立分社及門市部等服務網點過于泛濫,變相成為獨立的旅行社,擾亂旅游市場,應對其加強監管。同時還應對以互聯網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進行規范。
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三方面內容:1、“旅行社設立分社及服務網點的,應當依法向分社及服務網點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及服務網點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2、“旅行社對分社和服務網點實行統一管理,對其分社和服務網點的經營活動承擔法律責任,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旅行社服務網點是旅行社設立的,為旅行社招徠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門市部等機構。服務網點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不得聘用、委派導游和領隊人員。”3、“以互聯網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辦理工商登記,其網站首頁應當載明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業務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許可證編號,以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
不得要求導游
墊付接待費
關于整治旅行社零負團費的經營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我省旅行社行業長期以來惡性競爭,低于旅游成本的經營現象較為突出,阻礙了海南旅游業的健康發展,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禁止。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以下內容:1、“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旅行社對外公布的團隊旅游線路價格,應當包括交通、住宿、餐飲、景點(區)門票、特種旅游項目、導游(領隊)服務費等費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應當在旅游線路價格中載明。”2、“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3、“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不得要求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為接待旅游團隊向旅行社支付費用、墊付旅游接待費用及其他不合理費用。”4、“旅行社與酒店、賓館、景區景點、購物點、餐飲業等旅游經營者發生業務往來,應當通過合同約定支付傭金的具體數額或者比例,并將傭金納入營業性收入,依法納稅,不得賬外收受傭金。其他旅游經營者不得向導游、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直接支付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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