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嚴厲打擊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海南日前出臺規定,凡是出現上述情況的旅行社將最高可處以10萬的罰款。
據海南省物價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旅行社低于旅游成本接團,是引發旅游價格秩序混亂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當前存在的最突出的問題。雖然《海南省旅游條例》對旅行社低成本傾銷已設定處罰,但其要求首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處以責令停業整頓及罰款等處罰。由于旅行社組團接團都是一次性完成的行為,無法責令其改正,很難對旅行社進行有效的約束。
為嚴厲打擊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日前出臺的《海南經濟特區旅游價格管理規定》(下稱《規定》)指出,海南省地接旅游成本的構成要素“由團隊餐飲費用、住宿費用、省內旅游交通費用、旅游景區景點門票價格、特種旅游項目費用、旅行社綜合服務費和法定稅費構成”,同時明確了旅游成本的認定方法,“屬政府指導價的,按規定價格幅度的下限計算;屬市場調節價的,有合同約定的按照約定費用計算,沒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實際發生費用計算;旅行社綜合服務費標準,由所在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詢旅行社行業協會意見核定;法定稅費按國家稅收政策及相關收費標準計算。”
對低于旅游成本招徠旅游者的法律責任,《規定》對《海南省旅游條例》進行了修正,不再以責令限期改正為前置,并設定了較重的處罰,“以低于旅游成本招徠旅游者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規定》還要求旅行社主要旅游產品報價向所在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對不按規定實行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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