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在海南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海南省財政廳:
為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在海南省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以下簡稱離境退稅政策)試點。現就試點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境外旅客購物離境所退稅款按照現行增值稅出口退稅超基數部分負擔機制,由中央財政和海南財政共同負擔。
二、退稅代理機構的手續費由海南財政負擔。
三、海南省財政廳要牽頭協調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財政部關于在海南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試點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0年第8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海南試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8號)實施離境退稅政策,跟蹤了解政策執行情況,加強對政策實施效果的分析,并及時將政策實施情況、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以書面形式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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