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關總署專門為海南省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省進出境游艇及其所載物品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3月11日公布,將于4月15日起正式實施(南海網記者李曉梅攝)
停泊在海口灣美源灣國際游艇碼頭的游艇,境外游艇以后進出境將更加方便(南海網記者張茂攝)
南海網海口3月18日消息(南海網記者李曉梅通訊員王基輝)從2011年4月15日起,境外游艇在海南最多可停留90天,同時,游艇除了可在開放口岸的碼頭泊位停靠和進出境外,也可在經批準的游艇監管碼頭進出境,游艇擔保的形式也更加靈活——可由游艇服務企業為其接待的游艇提供總擔保。
海關總署專門為海南省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省進出境游艇及其所載物品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3月11日公布,將于4月15日起正式實施。這是繼去年11月23日海南發布《海南省游艇管理試行辦法》,解決了游艇“進不來”、“不能動”、“出入不方便”等問題之后,對游艇管理“研究完善”和“先行先試”更加具體的規定,為游艇出入境提供了更多便利。
《辦法》中增加了游艇出入境地點,即游艇除了可以在開放口岸的碼頭泊位停靠和進出境外,也可以在經批準的游艇監管碼頭進出境,如在海口灣美源國際游艇碼頭和三亞鴻州國際游艇碼頭進出境。
境外游艇在海南停留時間更長,可滿足度假需要。《辦法》明確規定境外游艇進境后,可在海南連續停留最長達30日,而且期滿后經批準還可延期2次,每次不超過30日,累計時間最長為90天。
游艇擔保更加靈活多樣。《辦法》規定了游艇負責人應向海關提交相當于游艇應納稅款的擔保。擔保形式可采取保證金和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包括經海關總署核準后,由游艇服務企業為其接待的游艇提供總擔保。游艇服務企業的總擔保只需在海關辦理一次手續,即可在規定的期限內為一定數量的游艇提供擔保。
進出境手續更加簡便。《辦法》規定除了提交擔保外,進出境申報手續參照運輸工具辦理。海關監管更加規范,《辦法》對游艇的進出境監管、境內境外期間監管、法律責任等均作出具體規定,為海關執法提供有效依據。
隨著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上升為國家發展戰略,海南游艇產業的發展將迎來前所未有的大好機遇。根據海南游艇經濟發展規劃,海南中長期規劃建設游艇碼頭9個,近期規劃建設4個,共1100個泊位。據海口海關統計, 2009年以各種方式進出海南的進出境游艇僅8艘次,2010年達到64艘次,比上年增長了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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