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海口5月30日訊(記者黃晶)為進一步加強對紅樹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解決我省紅樹林保護和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促進沿海生態環境改善,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省林業局深入調查研究,起草了《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
草案指出,禁止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內從事畜禽飼養、水產養殖等活動,對已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內從事畜禽飼養、水產養殖等活動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逐步退出。
同時,草案還禁止在紅樹林保護區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傾倒固體、液體廢棄物,設置排污口。對于本規定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草案規定省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紅樹林保護規劃,并與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旅游、環境保護、海洋功能區劃等規劃相協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紅樹林保護發展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經省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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