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住宿應明確酒店名稱
□記者 劉澤飛
本報訊 日前,海南省旅游協會旅行社分會組織省內部分旅行社及法律工作者對《旅游法》進行了研討,針對《旅游法》實施后旅行社在出境游相關業務操作上的具體問題,于昨日正式發布了一份詳盡的行業操作參考。
根據這份操作參考,自今年10月1日后,旅行社不得在出境游行程單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同時,住宿標準也不能再出現“準×星”等字樣。該操作參考還明確,導游不得收受購物場所等旅游經營者的回扣、人頭費、購物卡等有形、無形的物質利益,否則,將依法作受賄論處。
操作參考強調,出團人數不足不能出團的,需遵守《旅游法》關于出境旅游提前30日通知游客的規定。
操作參考對出境游旅游產品設計也有詳細闡述。,不能再出現“準四”“準五”或“相當于幾星級標準”的字樣,不得虛假宣傳,不能出現“車覽××景點”、“遠眺××景點”、“外觀××”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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